8月22日,从有关部门获悉,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辽宁省失信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出台。《办法》明确了失信投诉举报受理范围主要包括政府失信、组织机构失信和个人失信3个方面。
《办法》明确,所称的失信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互联网、电话等形式,向省失信投诉举报平台反映有关领域的失信行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失信投诉举报监管和失信行为的认定等工作。
涉及政府部门的失信行为有:政策朝令夕改,不兑现承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失信于外地投资商;超标准收费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行政不作为等严重破坏政府公信力及对外形象;省信用办认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涉及组织机构和个人的失信行为有:严重侵害外地投资客商、合作者利益;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串通、价格垄断;环境污染;坑农害农;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侵犯知识产权,以及省信用办认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办法》规定,投诉举报取得的信息经根据有关法规的标准认定为不良记录、失信记录的,纳入到辽宁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数据库及辽宁省失信黑名单数据库的行为主体信用信息中。根据有关规定,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动惩戒。
此外,《办法》还规定,投诉举报人提出投诉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凡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及失信行为且被投诉举报对象在本省的行政区域内,省信用中心应予受理,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投诉举报承办单位收到改进建议后,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